有机肥生产环节补贴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2、有省级以上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和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3、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食用菌下脚料等废弃物和其它农产品加工下脚料为主要原料。
4、设备先进、有本年度技改方案,符合环保要求,无不良记录。
5、技术方案完善可行,有较强资金自筹能力。
(二)补贴内容及要求
1、主要对本年度有机肥生产企业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2、原则上补贴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近五年内享受政府补贴的,相同建设项目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三)操作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包括《2015年市有机肥项目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肥料产品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立项、环评报告等一式四份。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农委、财政部门联合申报。
2、按照择优扶持、竞争立项的原则,市农委、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扶持企业,并下达补贴资金。
(四)组织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整理资料,并向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区农业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照市下达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并将验收材料报市农委、财政局备案。
三、有机肥推广环节补贴
(一)确定供肥企业
1、供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并具备省级以上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和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农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二)操作办法
1、农业种植单位可向所在区农业部门提出购买有机肥补贴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2、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种植单位申报施用有机肥情况,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市农委、市财政部门,市农委、财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重点优先、补完为止”的原则,对下达各区的有机肥推广补贴指标和资金补贴额度,各区据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购买有机肥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补贴对象凭《购买有机肥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招标确定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全价购买有机肥,取得购肥发票及售后服务证明。
4、补贴对象购买有机肥后,携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销售发票以及售后服务证明,到区农业部门填写《购买有机肥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
5、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农业信息网”或购肥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及有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