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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2018-10-0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报送资料】

  1.必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有机肥生产企业:

  a.《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b.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件

  c.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件;

  d.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件;

  e.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件。 

  (2)有机肥批发、零售企业:

  a.《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b.销售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由生产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1件;

  销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由生产企业提供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件;

  c.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件;

  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件。

【业务流程】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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